供热不达标 居民可投诉最多可100%退还全部热费

大庆资讯 2020-12-30 13:17: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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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热不达标 居民可投诉最多可100%退还全部热费 王韵舟编 近日,省住建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《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》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,现发布重新修订的《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》示范文本。 合同是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、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,供热单位不得随意删减、修改合同格式条款

供热不达标 居民可投诉最多可100%退还全部热费

王韵舟编

近日,省住建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《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》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,现发布重新修订的《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》示范文本。

合同是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、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,供热单位不得随意删减、修改合同格式条款内容。我省要求各地按《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》规定,督促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,保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。

用热人逾期未交纳热费,供热人向用热人发出催交通知书,用热人自收到催交通知书之日起满15日仍未交纳的,供热人有权暂缓供热、限制供热或停止供热。

预计中断供热8小时以上时,供热人应当及时通知用热人。

供热人不得拒绝用热人对室内用热设施进行维修、养护、清洗、除锈的委托。供热人负责对用热人入户管网及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、改造、维修、养护、清洗、除锈等责任,其费用由供热人承担(其费用未计入热费成本的,供热人可向用热人按成本收费)。

供热人为用热人设立服务场所和24小时服务电话。如服务场所、服务电话发生改变时,供热人应通过报刊、网络媒体、收费场所公示等方式告知用热人。

投诉48小时未能达标,按比例退还热费《合同》提出,供热人的违约责任:

1.因供热人责任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,或由于供热人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,自用热人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,供热人应当自接到用热人告知之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退费:

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℃,高于16℃(含16℃)的,按日退还用热人日标准热费的30%;

室温低于16℃,高于14℃(含14℃)的,按日退还用热人日标准热费的50%;

室温低于14度的,按日退还用热人日标准热费的100%;

当地标准高于此标准的,按当地标准执行。

2.由于供热人原因,造成停止供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,供热人应当给用热人按日双倍退还热费。供热人应当按照用热人提出的退费方式,在供热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退还热费。因供热人原因,逾期未退还热费的,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应退还热费总额的1‰加收违约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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